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 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 招商动态 |2017-06-07
为全面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园区经济加速发展,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提供真实、有效的招商信息,形成全员抓招商、全力促落地的良好局面,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价格及奖励标准
(一)用地项目
1.土地价格:合同土地价款统一由8.5万元/亩调整为适时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合同签订后,企业土地摘牌时按工业基准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摘牌成功后园区按基准地价与土地合同价格款的差额单价向企业提供免息借款,企业以公司名义出具免息借款条据。企业正式投产满1年后如达到5万元/亩的年税收贡献,园区用工业发展基金或其他资金奖补与借款金额等同的资金用于企业偿还借款;企业正式投产3年内,如其中没有一年达到与园区约定的税收贡献(5万元/亩/年)的,园区凭借款条据依法向企业收回所欠土地款。企业正式投产后,第1个年度税收达到8万元/亩的,园区用工业发展基金按10万元/亩的标准奖励企业;第1个年度税收达到10万元/亩的,园区用工业发展基金的形式按12万元/亩的标准奖励企业;第1个年度税收达到12万元/亩的,园区用工业发展基金按15万元/亩的标准奖励企业。
2.税收奖励:年纳税达到5万元/亩的企业,头三年按该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缴税额县财政享有部分等额安排技改和产品研发经费予以扶持;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当年生产经营实缴税额县财政享有部分的50%等额安排技改和产品研发经费予以扶持。对来园设立总部的企业,从企业总部注册的当年起,三年内企业所纳所得税县财政享有部分100%奖励给企业、企业所纳增值税县财政享有部分70%奖励给企业,三年后企业交纳所有税收县财政享有部分30%奖励给企业。
(二)标准厂房租赁项目
1.租赁价格:标准厂房初始租赁价格统一按照8元/㎡/月收取,两层以上每层减1元,最低不少于4元/㎡/月,投产后根据纳税额度实行弹性租金返还:企业正式投产后,年纳税达到200元/㎡以上的,园区按每月1元/㎡返还当年租金。年纳税达到300元/㎡以上的,园区按每月2元/㎡返还当年租金。企业所缴税收以纳税年度计算,不足一年的按月均税收折算成一年,租金返还奖励在满一年度的次月前兑现。
2.税收奖励:租用标准厂房项目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享受税收返还奖励: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向企业返还当年所纳税额县级分成部分的30%;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向企业返还当年所纳税额县级分成部分的40%;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向企业返还当年所纳税额县级分成部分的50%,时限为5年。
二、企业发展规模奖励标准
(一)申报规模企业奖励
当年内新申报的规模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现金奖励。
(二)企业上市奖励
企业在国(境)内外首发主板上市并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
(三)经济运行奖励
当年工业总产值达3亿元以上或所得税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园区给予企业法人2万元奖励;当年工业总产值达5亿元以上或所得税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园区给予企业法人5万元奖励;当年工业总产值达10亿元以上或所得税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园区给予企业法人10万元奖励;当年工业总产值达20亿元以上或所得税在4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园区给予企业法人20万元奖励。
(四)科技创新奖励
1.创新专项资金。县财政设立创新专项奖励基金,并随财政增长逐年适当增长;主要用于对企业相关创新项目的奖励:新增发明专利1个奖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1个奖1万元,创建高新企业1个奖10万元。
2.科技创新平台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标准检测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并对企业核心技术人员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3.技术改造投资奖。凡经申报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技改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在技改项目投产当年按技改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科技成果奖。对企业研发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
5.展会补贴奖励。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别对园区企业出境参展活动场租费用给予补贴支持,补贴比例为30%,国际展(博)览会补贴比例为50%。
(五)创品牌奖励
商标品牌。凡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首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人才鼓励奖励
1.优秀企业家奖。将企业税收关系落户到园区实现企业快速增长或达到一定规模实现企业发展稳定,并积极配合支持园区各项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按15%的优秀比例,园区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并公开表彰奖励。
2.个人所得税奖。对园区企业高管和技术人才实行个人所得税奖励,根据纳税人一个纳税月度内在园区内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奖励,具体标准为:
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比例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70%。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足2000元的,不予奖励。
三、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标准
(一)落地奖励
对引进县外工业的购地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分档次给予奖励。
1.投资达到0.2亿元以下入驻标准厂房或总部经济项目,奖励2万元;
2.投资达到0.2亿元不足0.5亿元的项目,奖励3万元;
3.投资达到0.5亿元不足1亿元的项目,奖励5万元;
4.投资达到1亿元不足2亿元的项目,奖励10万元;
5.投资达到2亿元不足3亿元的项目,奖励20万元;
6.投资达到3亿元不足4亿元的项目,奖励30万元;
7.投资达到4亿元不足5亿元的项目,奖励50万元;
8.投资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励100万元。
(二)税收奖励
凡引进经营生产环节亩平年税收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基数达到100万元的项目中介人实行分段累计税收奖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税收,按县财政享有部分的4%奖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部分税收,按县财政享有部分的3%奖励;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部分税收,按县财政享有部分的2%奖励;2000万元以上部分税收,按县财政享有部分的1%奖励,奖励时限与企业正常纳税时间等同。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5亿元以上和年创税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或主板上市企业,中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或央企投资的项目,县政府可另外实行“一事一议”的一次性奖励。
六、实施兑现的相关政策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园区负责兑现。
湖南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驻河南招商处主任
邓文韬15700847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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